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李春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冬欽
周 吳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