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3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35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354號聲請人 林秀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力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非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故應提出相對人楊力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