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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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34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司法院兼法定代理人 許宗力 被告 鄭玉山
石木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起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由原告領取而生合法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回證、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按,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周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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