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林志淵 被告 黃騰毅
莊承恩 黃柏鈞 黃宜君 林沐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