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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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87號聲請人 李為杰 (原名 李光武 )代理人 張慧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8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寶來地產證券│07-D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