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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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29號聲請人 王大明 即大明食堂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大明食堂│台新國際│107年9月15日│20,755元│BU0000000│││王大明│商業銀行│││││││大直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