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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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5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告 張河滿 被告 張偉賜 被告 張明標 被告 張振福 被告 張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代位訴外人 張玉治 就其與被告所共同繼承被繼承人 張葉玉花 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鎮○街8之1號房屋為遺產分割,以被代位者即訴外人張玉治之應繼分(為6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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