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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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0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秀真選任辯護人丁詠純律師(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3號),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毀」謗均更正為「誹」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毀」謗應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誹」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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