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11號上訴人 林鑫沂 被上訴人 葉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