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癸銀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637、201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癸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犯罪事實(105年8月9日肇事逃逸犯行)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以及「桃園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畫面列印)」(偵20627卷第
30、35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被告有如附件起訴書所載累犯事由(
105年2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減刑及量刑事由:㈠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
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另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88年4月21日之立法理由係以:「一、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二、本條之刑度參考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之規定」,因於彼時設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迄
102年6月11日之修正,將法定刑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之法定刑,其立法理由謂:「第185條之3已提高酒駕與酒駕致死之刑度,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爰修正原條文第2項,提高肇事逃逸刑度」。足見該條之修正,主要係因酒後駕車、酒後致死之法定刑度提高,且依肇事逃逸之罪質同係延誤他人存亡機會,倘若肇事逃逸罪維持原來6月以上、5年以下之刑度,將可能導致酒駕肇事者可能選擇棄他人於不顧,而逃避酒後駕車及其肇事可能致他人死傷之效應,參照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關於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修訂上開刑度。是自上開主觀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及法定刑之比較,關於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設計,文義雖包含一般性的肇事逃逸情狀;但法定刑的提高,並非特別針對此一類型。
㈡經查:
1.本案告訴人雖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雙膝挫傷之傷害,但衡酌其傷勢、地點情形,則其因被告逃逸而未能受即時救護之生命、身體風險情狀未達極度嚴峻而無可挽回之情狀(但此並非正當化被告不法犯行,應予指明)。另外,特別考量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為避免被告及告訴人社會生活困擾之虞,金額不予詳列),告訴人在未獲得全部彌補前,也已經寬宏撤回(過失傷害)告訴,而未再予表達嚴厲訴追之意(本院卷第87頁背面、92、93、97頁),上情本院亦應尊重。
2.從而,衡以上開情節,對照被告所犯罪之最低刑度(包括刑法第185條之4所定最低之1年有期徒刑,以及前述累犯加重事由),衡量告訴人所受生命、身體法益危險及公眾交通往來之情狀、本案被告侵害法益情狀及其後過程,參諸刑罰一般預防、特別預防目的及比例原則,認本案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調整酌減其刑。並因本案有上述加重、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肇事致人受有雙
膝挫傷之傷害後,罔顧傷者安危,駕車逃逸,怠忽他人法益,則被告行為應予非難。惟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上開和解情形、告訴人意見、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 陳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偵20627卷第3頁受詢問人欄)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7條第1項、第59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建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