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11號原告 葉文章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被告 林鑫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