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4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素貞
指定送達代收地址: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楊子鋥
楊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陳素珍 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39,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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