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芷芸
沈育莛 沈育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13,200元(請求金額3,163,200元+移除管線1,650,000元=4,813,2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3,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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