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1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黃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 伍佰 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1,923元│95年10月30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2│92,623元│96年1月23日起│15%│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至至清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