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94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5年2月17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