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27號聲請人 廖勝順 即繼承人丙○○
乙○○上三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繼承人之父母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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