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7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業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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