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午○○被告卯○○被告辛○○被告庚○○被告酉○○被告申○○被告未○○被告己○○被告戌○○被告丙○○被告戊○○被告壬○○被告丁○○被告辰○○被告子○○被告巳○○被告癸○○被告寅○○被告丑○○
一、以上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命原告按本件「公業慶安社聖母祀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再以前開價額按「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之方式,計算應徵得第一審之裁判費補繳之。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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