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唐夏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記液化煤氣有限公司、被告 賴阿蘭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貳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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