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690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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