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21號原告 王志桓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 律師被告 楊睿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0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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