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廼凡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oilSoftgelCapsules(12
0Cap)」壹瓶(淨重一百七十點七五公克,包裝瓶壹瓶),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他卷第15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他卷第23頁)各1份附卷可查,應堪認定。大麻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該扣案之「HempoilSoftgelCapsules(120Cap)」1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瓶仍有可能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考量執行沒收銷燬之成本效益,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兆軒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