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08號原告 張耀民 被告 李珍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