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警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886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住處「林口區」應更正為「新莊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程序得參照上開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參。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住處「林口區」,顯係「新莊區」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新莊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