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7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江品政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78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2月13日上午10時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
,084元,及自民國93年2月11日起至93年3月16日止,按週
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為如主文
第1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9月15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於
約定帳戶內,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
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週年利率18.25%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3年
3月16日起未依約給付,致積欠訴外人萬泰銀行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償還,而原告於93年9月27日受讓上
開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交易
記錄一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
權讓與公告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至被告對於欠款事實
及金額不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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