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0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簡字第150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林呈豪 (原名 林宥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
利息,暨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零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林呈豪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原告申請台
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被告即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
方式動撥帳號0000000000000000額度內之現金,被告應於每
月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未依約繳款,則
於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改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並喪
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
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但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
,應即全部清償外,須另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㈢被告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
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核發額度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
,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
㈣詎料被告對現金卡信用貸款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核撥
貸款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止,借款尚餘二十九萬九千六
百七十二元,及自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未按期繳付;對信用卡消費款自
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發卡起至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日止,尚
餘十三萬零八百九十五元(包含本金四萬九千五百零三元、
未受償之利息八萬一千三百九十二元)之帳款未償;對易貸
金卡易貸專案截至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止,共累計二十八
萬一千五百九十一元(包含本金十二萬六千零八十七元、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十五萬五千五百零四元)未為給付。爰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一件、現金卡信用貸款申
請書一件、現金卡交易紀錄一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
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歸戶債權明細查詢一件、客戶帳
務查詢一件、信用紀錄查詢二件、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
影本一件、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
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二十三條及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二十六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一件、
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一件、現金卡交易紀錄一件、信用卡
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歸戶債權明細
查詢一件、客戶帳務查詢一件、信用紀錄查詢二件、易貸金
卡易貸專案申請書影本一件、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一件
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十七萬
五千二百六十二元及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第一審國內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5,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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