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莊凱婷 即 莊妤婷
鄭凌彣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78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26日上午9時4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0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莊凱婷即莊妤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