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即原告 邱秀珍 (即 莊鎮榕 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七七○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所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7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現因有證實兩造對質內容之需,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