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江衍鑑 被告 張國龍
邱瑞光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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