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52號原告 謝諒 獲原住RueLachenE1BasriCasablanca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欣怡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
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104年度救字第190號裁定駁回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104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大宗掛號郵件執據、郵件查詢畫面在卷可據(見本院卷第10、12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規定,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佑珊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