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 查秀英 被告 吳禮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297號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壢簡附民字第14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吳禮胡於民國102年9月29日下午3時許,前往原告位於桃園市○○區○○○街○○號住處,兩造談話不久發生爭執,被告基於傷害故意,徒手毆打原告臉部及身體,致原告受有臉部挫傷及擦傷、右前臂擦傷等傷害。被告前揭傷害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7131、2190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
3年度壢簡字第1297號刑事簡易判決有罪確定。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200,
000元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關於本件實體事項之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9月29日下午3時許,前往原告位於桃園市○○區○○○街○○號住處,兩造談話不久發生爭執,被告基於傷害故意,徒手毆打原告臉部及身體,致原告受有臉部挫傷及擦傷、右前臂擦傷等傷害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131、21905簡易處行聲請書為證,而被告於刑事審理中坦承確有傷害原告之犯行,亦有本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297號刑事簡易判決可資參照。再被告已收受本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第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被告為前述傷害之行為,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顯見其自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又本院審酌兩造間因有互為傷害行為,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復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原告就本件無確定期限、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損害賠償債務,故訴請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0月24日起(見本院103年度壢簡附民第147號卷第8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10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判決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部分,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雖聲請本院為假執行之宣告,惟此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之,依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
5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