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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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國志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鄭國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歷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著於民國100年2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左髖關節處疼痛難耐亟待置換人工關節,又其右手虎口肌肉萎縮、手指無法併攏、時感發抖麻木而屬小兒麻痺後期症狀,然卻遭受羈押難以持續治療病情,為此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觀諸被告既曾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犯罪事實之一部,參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悉見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犯嫌重大,念其素不否認結識同案在逃之共犯互通聯絡,況且被告與同案被告 陳則安 各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供述之情節甚為歧異,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姿明灼,被告復為熟稔之同案被告陳則安極力藉詞開脫,核與前開諸項證據顯示其等應具犯意聯絡之內容相較矛盾,益徵迴護共犯之情,便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釋放被告將生影響嗣後審判、執行程序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洵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探究聲請人所稱被告現罹左髖關節病痛、小兒麻痺後期病症等節,業得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以100年4月12日函回覆本院告謂「經醫師檢查後簽稱:『左髖發育不良及關節磨損,…惟其尚無急迫性,可先以藥物治療疼痛。』」等語,再經本院檢視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100年4月20日函、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0年4月21日函皆未呈現被告有何已達務須保外就醫之情事,即知被告所患疾病實無倘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境況,遂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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