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24號原告甲○○
號3樓被告乙○○○○
目-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世昌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24號原告甲○○
號3樓被告乙○○○○
目-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