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68號
原   告  鄧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龍鋁業有限公司胡登炭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2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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