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 玉原 小字第1號
原 告 謝佩穎
被 告 杜惠櫻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玉原小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3月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游登傑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被告杜惠櫻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89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妍汝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法院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