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劉峰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
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計算式:
薪資5萬元+年終獎金10萬元+精神賠償5萬元=20萬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其中5萬元係請求薪資,因
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1,600元(計算式:2,100元-500元=1.600元)。然原
告繳納裁判費2,1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附
卷可稽,其溢繳500元部分,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