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83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沈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
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關於主文第一項第二行「一百零六年十四
月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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