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 陳憶傑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8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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