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9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栩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42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970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栩村與告訴人游 又霖 因線上遊戲發生糾紛,被告遂於民國110年7月23日2時25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連線網際網路至網路遊戲天堂2中,使用「哥喝的是寂寞吐滿地的是回憶」之遊戲暱稱,在該遊戲可由參與遊戲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頻道中,公然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 眼殘輝 、眼 殘又霖 、小狗、又霖又跑了」等語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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