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準強盜、殺人、恐嚇取財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準強盜│殺人│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9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犯罪日期│90年5月26日下午3時許│90年7月5日晚上7時許│90年12月7日凌晨1時25分許│├───┬───┼─────────────┼─────────────┼─────────────┤│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0│91│91││案├───┼─────────────┼─────────────┼─────────────┤│年│字│偵│偵│偵緝││號├───┼─────────────┼─────────────┼─────────────┤│度│號│9618│504│724│├───┼───┼─────────────┼─────────────┼─────────────┤││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0│91│92│││案├─┼─────────────┼─────────────┼─────────────┤│後││字│訴│重訴│訴│││號├─┼─────────────┼─────────────┼─────────────┤│事││號│1149│15│61││├─┼─┼─────────────┼─────────────┼─────────────┤│實│判│年│90│92│92│││決├─┼─────────────┼─────────────┼─────────────┤│審│日│月│11│2│7│││期├─┼─────────────┼─────────────┼─────────────┤│││日│23│7│17│├───┼─┴─┼─────────────┼─────────────┼─────────────┤││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90│91│92││確│案├─┼─────────────┼─────────────┼─────────────┤│││字│訴│重訴│訴││定│號├─┼─────────────┼─────────────┼─────────────┤│││號│1149│15│61││日├─┼─┼─────────────┼─────────────┼─────────────┤││確│年│90│92│92││期│定├─┼─────────────┼─────────────┼─────────────┤││日│月│12│3│8│││期├─┼─────────────┼─────────────┼─────────────┤│││日│24│31│11│├───┴─┴─┼─────────────┼─────────────┼─────────────┤│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條件│不符合減刑條件│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6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93年度執更字第352│士林地檢93年度執更字第352│士林地檢93年度執更字第352│││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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