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