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38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趙廣燕 與上訴人 李峻卿 間請求離婚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