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甲○○、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2、3項記載,請求被告分別連帶給付原告丙○○、乙○○、丁○○新臺幣(下同)545,677元、10萬元、10萬元;起訴狀聲明欄第4、5項記載,被告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應分別給付原告乙○○、丁○○20萬元、20萬元,而依前開說明,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丙○○、乙○○、丁○○所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各為545,677元、30萬元、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3,200元、3,200元,共12,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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