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子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子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5年9月26日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附表:受刑人黃子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4次)│├────────┼──────────┼──────────┼──────────┤│犯罪日期│104.06.17│104.06.15│104.01.18│││││104.02.05│││││104.05.11│││││104.05.2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633號│字第1633號│第5997、6773、872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8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8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2.29│104.12.29│105.02.23│├───┼────┼──────────┼──────────┼──────────┤││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8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8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2.16│105.02.16│105.03.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他│││第2050號│第2051號│字第365(中高分檢105│││││年度執字第23號)││││├──────────┤││││編號3至編號9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附表:受刑人黃子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19次)│(2次)│(17次)│├────────┼──────────┼──────────┼──────────┤│犯罪日期│103.12.22、103.12.27│104.02.25│103.12.29、104.02.26│││104.01.08、104.01.20│104.03.25│104.02.02、104.03.23│││104.01.30、104.02.10││104.04.17、104.05.09│││104.02.14、104.02.20││104.05.16、104.03.23│││104.03.09、104.03.17││104.03.27、104.04.02│││104.04.04、104.04.12││104.02.24、104.03.27│││104.05.16、103.12.23││104.04.12、104.04.19│││104.01.04、104.01.08││104.06.11、104.03.27│││104.03.12、104.03.21││104.06.08│││104.04.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997、6773、8727號│第5997、6773、8727號│第5997、6773、872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2.23│105.02.23│105.02.2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3.15│105.03.15│105.03.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他字第365│││(中高分檢105年度執字第23號)││├────────────────────────────────┤││編號3至編號9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附表:受刑人黃子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6次)│(2次)│(1次)│├────────┼──────────┼──────────┼──────────┤│犯罪日期│104.04.05、104.04.15│104.04.10│104.05.11│││104.04.16、104.04.30│104.04.11││││104.05.06、104.05.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997、6773、8727號│第5997、6773、8727號│第5997、6773、872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2.23│105.02.23│105.02.2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3.15│105.03.15│105.03.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他字第365│││(中高分檢105年度執字第23號)││├────────────────────────────────┤││編號3至編號9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