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揚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揚誼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揚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鄭揚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6、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5、7、8、10至1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5年7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附表:受刑人鄭揚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11.01│102.11.02│103.01.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947號│第2947號│第6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72號│103年度訴字第472號│103年度訴字第6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14│103.05.14│103.05.2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72號│103年度訴字第472號│103年度訴字第6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6.03│103.06.03│103.05.28│├─┴──────┼───────────┴───────────┴───────────┤│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560號(編號1至9經定刑為4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01.14│103.03.06│103.03.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684號│第795號│第79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75號│103年度訴字第689號│103年度訴字第6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20│103.05.20│103.05.2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75號│103年度訴字第689號│103年度訴字第6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5.28│103.05.23│103.05.23│├─┴──────┼───────────┴───────────┴───────────┤│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560號(編號1至9經定刑為4年8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4.24│102.12.09│102.12.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053號│4484號│44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82號│103年度易字第1086號│103年度易字第10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29│103.07.16│103.07.1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82號│103年度易字第1086號│103年度易字第108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6.23│103.08.11│103.08.11│├─┴──────┼───────────┴───────────┴───────────┤│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560號(編號1至9經定刑為4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年8月│││││(共10次)│├────────┼───────────┼───────────┼───────────┤│犯罪日期│103.04.20│103.04.20│103.03.08、103.03.09、│││││103.03.10、103.03.14、│││││103.03.04、103.03.05、│││││103.03.08、103.04.03、│││││103.04.05(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764等號│11764等號│11764等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2、│104年度上訴字第182、│104年度上訴字第182、││實││185號│185號│185號││審├──────┼───────────┼───────────┼───────────┤││判決日期│104.12.16│104.12.16│104.12.16│├─┼──────┼───────────┼───────────┼───────────┤│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2、│105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決││185號││││├──────┼───────────┼───────────┼───────────┤││判決確定日期│104.12.16(不得上訴)│105.06.02│105.06.02│├─┴──────┼───────────┴───────────┴───────────┤│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432號(編號10至16經定刑為12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年9月│││(共6次)│(共2次)││├────────┼───────────┼───────────┼───────────┤│犯罪日期│103.03.05、103.03.06、│103.03.29、│103.03.05│││103.03.08、103.03.09、│103.03.04││││103.03.30、103.04.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764等號│11764等號│11764等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2、│104年度上訴字第182、│104年度上訴字第182、││實││185號│185號│185號││審├──────┼───────────┼───────────┼───────────┤││判決日期│104.12.16│104.12.16│104.12.16│├─┼──────┼───────────┼───────────┼───────────┤│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6.02│105.06.02│105.06.02│├─┴──────┼───────────┴───────────┴───────────┤│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432號(編號10至16經定刑為12年)│└────────┴───────────────────────────────────┘┌────────┬───────────┬───────────┬───────────┐│編號│1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共2次)│││├────────┼───────────┼───────────┼───────────┤│犯罪日期│103.03.10、│││││103.03.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764等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2、││││實││185號││││審├──────┼───────────┼───────────┼───────────┤││判決日期│104.12.16│││├─┼──────┼───────────┼───────────┼───────────┤│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6.02│││├─┴──────┼───────────┼───────────┼───────────┤│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432號(編號10至16經│││││定刑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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