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579號債權人 林永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啟平曜源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曜源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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