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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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鵬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鵬程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鵬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查受刑人林鵬程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竊盜、妨害公務等案件共5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編號1、2、5部分均係竊盜罪,編號3、4部分則均係妨害公務執行罪,犯罪時間係於110年1月至同年9月間,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程度,及責任非難程度,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附表:受刑人林鵬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妨害公務執行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0年5月21日110年1月29日110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77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14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9號111年度簡字第818號111年度簡字第1126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2日111年4月19日111年3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9號111年度簡字第818號111年度簡字第11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11日111年6月1日111年5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02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80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847號
編號45罪名妨害公務執行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4日110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6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23號111年度豐簡字第266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9日111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23號111年度豐簡字第2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29日111年7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是均是備註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4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