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述之刑,均分別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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