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9日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73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