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0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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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五一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壹瓶,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二時四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一O五之一號一0六號包廂內,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壹瓶,且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部分,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七八號為不起訴處確定,其持有之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瓶既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按所謂「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私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行使之物而言,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處罰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惟舉凡製造、運輸、販賣、引誘他人吸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者,均有處罰之明文,足認第三級毒品乃屬違禁物無誤,僅以單純持有此類毒品,可罰性較低,故依據比例原則予以除罪化爾,亦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K他命」(又稱愷他命)乃公告之第三級第十九項毒品,本件扣案之K他命壹瓶,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之規定,禁止私人私自製造、販賣、運輸、轉讓,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